檢舉獎勵辦法


◎ 我要申訴
時常受到菸害威脅的您,難道只能不吭聲地默默忍耐嗎?不是的! 請勇敢站出來捍衛自身的權益。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提供您一個暢通的申訴管道,只要您在法定禁菸場所發現違法吸菸行為人、發覺該場所未依法區隔或標示吸禁菸區、違法菸品廣告及其他違反菸害防 制法規定的情形,都可以透過1999市民熱線向我們檢舉,臺北市政 府衛生局將克盡全力維護您的權益。





◎ 臺北市檢舉違反衛生管理法規案件獎勵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七日修正


第 一 條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檢舉違反衛生管理法規案件,
以保障人民身心健康權益,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並依本府組織自治條例第二條第二項之
規定委任本府衛生局(以下簡稱衛生局)執行之。

第 三 條 本辦法所稱衛生管理法規如下:
一 醫師法。
二 醫療法。
三 藥事法。
四 藥師法。
五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六 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
七 營養師法。
八 物理治療師法。
九 醫事檢驗師法。
十 醫事放射師法。
十一 護理人員法。
十二 助產人員法。
十三 食品衛生管理法。
十四 健康食品管理法。
十五 菸害防制法。
十六 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納入本辦法獎勵之法規。

第 四 條 民眾依本辦法檢舉違反衛生管理法規之案件,於查證屬實,處罰確定後,按罰鍰實收數之百分之五發給獎金。 按日連續處罰或同一案件未改善多次處罰者,前項獎金以第一次處罰之實收 罰鍰為計算基準。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發放檢舉獎金:

一 拍賣網站之個人廣告。
二 購物型錄。
三 其他經衛生局公告之事項。
第 五 條 檢舉人檢舉時應以書面為之,並由檢舉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並提供具體違法事證向衛生局或其所轄健康服務中心檢舉。但情形急迫或有其他原因時,得以言詞為之;檢舉人到場檢舉而以言詞為之者,由受理機關作成書面紀錄,交由檢舉人閱覽後簽名、蓋章或按指印;檢舉案件以電話為之者,由受理機關作成電話紀錄。

前項檢舉應記載及檢附下列事項:
一 檢舉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址。檢舉人為法人者,其法人名稱、地址及其代表人姓名、地址、聯絡電話。

二 涉嫌違反衛生管理法規之違法者姓名、場所名稱、產品名稱、廣告內容、地址、負責人姓名、時間及違法情節。但負責人姓名不明者,得免記 載。

三 檢舉違規廣告應檢附下列事項:
(一)平面媒體(報章雜誌)廣告應檢附刊登之整版版面(報紙)、封面及廣告頁面(雜誌)。
(二)電視廣告應檢附宣播違規廣告之錄影帶或光碟,並詳述宣播時間及媒體(包含有線電視系統名稱、
   頻道及電視臺名稱)。 
(三)廣播電臺廣告應檢附宣播違規廣告之錄音帶或光碟,並詳述宣播時間、廣播電臺名稱及頻率。
(四)宣傳手冊或單張應檢附該手冊或單張,並詳述發放地點之地址及時間。
(五)網路廣告,應為國內網站,應檢附清晰之廣告頁面,內容應有下載日期、網址、刊登廠商資料(非
    網路平台),包括公司名稱、地址、電話及違規內容。

四 其他經衛生局公告應為記載之事項。
匿名或不以真實姓名檢舉或檢舉而無具體事證者,不予受理。第 六 條 二人以上聯名檢舉之案件,其獎金應由全體檢舉人具領;二人以上分別對同一案件檢舉者,其獎金應發給最先檢舉者;無法分別先後時 ,平均發給之。前項最先檢舉者之認定,以衛生局或所轄健康服務中心收件時為準。

第 七 條 依本辦法核發之獎金,經通知檢舉人前來領取,逾三個月未領取者,視為放棄。

第 八 條 違反衛生管理法規之案件,於檢舉前,有關機關已發覺者,不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第 九 條 衛生局對於檢舉人之姓名、地址等身分資料,應予保密。如有違法洩密情事,應依法處理。

第 十 條 檢舉人因檢舉案件而受威脅、恐嚇或受有其他危害行為之虞者,經檢舉人通知時,衛生局應洽請當地警察機關依法處理。於必要時,得洽請當地警察機關提供保護。

第 十一 條 衛生局稽查人員及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舉發違規案件者,不適用本辦法之獎勵規定。

第 十二 條 本辦法所需獎金,由衛生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第 十三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地址:11008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 電話:1999(臺北市政府市民熱線)
Copyright By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All Rights Reserved.Best view 1024x768 IE6. Design by Uinque
回首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