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護青少年免於菸品誘惑成為新吸菸人口,本法除規定未滿十八歲者不得吸菸,父母或監護人員應禁止未滿十八歲者吸菸。
下列幾點為保護青少年之特別規範:
1.菸品供應方面,規定不得以自動販賣機等無法辨識購菸者年齡之方式販菸,及菸品販賣業者不得供應菸品予未滿十八歲者,其目的就是要避免青少年易於得到菸品。
2.菸品廣告方面,僅可出現於雜誌廣告,其所刊登之雜誌亦不得以未滿十八歲青少年為主要讀者及職業運動表演中出現吸菸鏡頭,亦不得特別強調吸菸之形象,以避免媒體對青少年之影響。
3.青少年生活場所方面,如圖書室、教室及實驗室,也列為全面禁菸的場所。
4.其相關處罰規定如下:未滿十八歲而吸菸者,需接受戒菸教育;刊登違規之菸品廣告、傳播媒體業者亦需接受處罰;菸品販售業者供應菸品予青少年則處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