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害防制法



◎ 推動由來
政府於民國八十年邀集學者專家及財團法人董氏基金會,共同研擬「菸害防制法」草案,終於在八十六年三月四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於民國八十六年三月十九日公布菸害防制法,並於八十六年九月十九日開始施行。



◎ 您的權利與義務
為了保障非吸菸者拒吸二手菸之權利,菸害防制法對於密閉空調且進出人口眾多的場所,規定全面禁菸;各種密閉式大眾運輸工具(如民用航空器、客運汽車、密閉式之鐵路列車、捷運車廂、車站)及金融機構(如郵局、電信局、銀行、證券交易所)均全面禁菸。至於其他飲食購物環境(如:百貨公司、超級市場、購物中心、大型餐廳),除了吸菸區(室)外,不得吸菸。


◎ 您可以這樣做
在上述這些場所中,以往透過政府及民間的力量推行各種禁菸活動,雖略具成效,但在法未通過前,對於在禁菸場所吸菸而拒不合作者,並無罰則而莫可奈何,如今法已施行,民眾若發現上述禁菸場所之吸菸行為,人人均得以勸阻,若勸阻無效,可向各地衛生局提出檢舉,對吸菸者依法可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之罰鍰。


◎ 保護您的下一代

為保護青少年免於菸品誘惑成為新吸菸人口,本法除規定未滿十八歲者不得吸菸,父母或監護人員應禁止未滿十八歲者吸菸。

下列幾點為保護青少年之特別規範:
1.菸品供應方面,規定不得以自動販賣機等無法辨識購菸者年齡之方式販菸,及菸品販賣業者不得供應菸品予未滿十八歲者,其目的就是要避免青少年易於得到菸品。

2.菸品廣告方面,僅可出現於雜誌廣告,其所刊登之雜誌亦不得以未滿十八歲青少年為主要讀者及職業運動表演中出現吸菸鏡頭,亦不得特別強調吸菸之形象,以避免媒體對青少年之影響。

3.青少年生活場所方面,如圖書室、教室及實驗室,也列為全面禁菸的場所。

4.其相關處罰規定如下:未滿十八歲而吸菸者,需接受戒菸教育;刊登違規之菸品廣告、傳播媒體業者亦需接受處罰;菸品販售業者供應菸品予青少年則處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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