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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菸槍業務的難解心事
漫畫家:
廖見河(Ri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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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貼日期:
2009/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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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菸槍業務小張在吸菸室中吸菸時,一種「吸菸好像越來越麻煩,是否要考慮戒菸呢?但要怎樣做才能戒菸呢?」的念頭慢慢浮現...
菸害防制法新規定與
室內吸菸室、戶外吸菸區
相關法規:
第十五條
下列場所全面禁止吸菸:
(一至二略)
三、醫療機構、護理機構、其他醫事機構及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場所。但老人福利機構於設有獨立空調及獨立隔間之室內吸菸室,或其室外場所,不在此限。
(四至十略)
十一、旅館、商場、餐飲店或其他供公眾消費之室內場所。但於該場所內設有獨立空調及獨立隔間之室內吸菸室、半戶外開放空間之餐飲場所、雪茄館、下午九時以後開始營業且十八歲以上始能進入之酒吧、視聽歌唱場所,不在此限。
(十二至十三略)
前項所定場所,應於所有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並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
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十一款但書之室內吸菸室;其面積、設施及設置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六條
下列場所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未設吸菸區者,全面禁止吸菸:
一、大專校院、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及其他文化或社會教育機構所在之室外場所。
二、室外體育場、游泳池或其他供公眾休閒娛樂之室外場所。
三、老人福利機構所在之室外場所。
四、其他經各級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場所及交通工具。
前項所定場所,應於所有入口處及其他適當地點,設置明顯禁菸標示或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意旨之標示;且除吸菸區外,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
第一項吸菸區之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吸菸區應有明顯之標示。
二、吸菸區之面積不得大於該場所室外面積二分之一,且不得設於必經之處。
第十八條
於第十五條或第十六條之禁菸場所吸菸或未滿十八歲者進入吸菸區,該場所負責人及從業人員應予勸阻。於禁菸場所吸菸者,在場人士得予勸阻。
第十九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規定之場所與吸菸區之設置及管理事項,應定期派員檢查。
資料來源:
無菸整合網>條文法規>菸害防制法新規定
吸菸室相關資料:
行政院衛生署菸害防制專區>菸害防制相關法規>室內吸菸室設置辦法-98.01.11實施
第7頁:老菸槍業務的旅行紀事
第9頁:戒菸資源何處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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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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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7/22 下午 05: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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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天就知道了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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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OXX
(
2009/7/22 下午 05: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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